腎臟照護衛教師

依據本會『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核定辦法辦理腎臟照護衛教師資格核定。
  • 『腎臟照護衛教師』資格核定申請條件:
    • (1)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或執照。
    • (2)完成本會舉辦之腎臟病整體照護訓練班課程且筆試合格。
    • (3)具腎臟照護衛教臨床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且目前正從事腎臟照護工作者。
    • (4)參加本會及臺灣腎臟護理學會認可之慢性腎臟病照護教育活動,取得 40 小時時數(包含 CKD訓練班上課時數 16小時)或領有腎臟照護學系畢業證書。(領有腎臟照護學系畢業證書者不需 40小時繼續教育證明)
  • 擬申請本會『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依本辦法審核通過後,核發『 腎臟照護衛教師』 證書。
  • 『腎臟照護衛教師 』 證書申請每年定期辦理一次,以每年 10月辦理,若有修正以學會網站公告日為主。
    獲得本會核發『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者,若行為不軌,足以損害本會聲譽時,得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取消其資格。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腎臟照護衛教師資格證書換證
  • (一)本會『 腎臟照護衛教師 』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需累積慢性腎臟病繼續教育積分 100小時學分,使得申請展延換證。慢性腎臟病教育積分認定辦法另訂之。
  • (二)腎臟照護衛教師於證書到期無法累積足夠教育積分,應於證書到期 3個月前提出證明, 向本會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程最多以3年為限。3年內仍未符合展延換證者,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自動失效,若要再取得腎臟照護衛教師資格者須以新申請者重新申請。
腎臟照護衛教師資格證書展延規則
腎臟照護衛教師於證書到期無法累積足夠教育積分,請於證書到期前六個月提出展延申請
  • (一)展延期程最多以 3 年為限,申請展延後,CKD積分累積滿100小時可隨時向學會申請換證。
  • (二)3年內仍未符合展延換證者,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自動失效,若要再取得腎臟照護衛教師資格者須以新申請者重新申請。
  • (三)換證取得之證書,有效期間仍銜接前一張到期證書之到期日。
  • (四)申請展延期間取得之CKD積分不能累計至下一次證書的有效期間計算。
台灣腎臟醫學會腎臟照護衛教師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 98年11月28日第九屆98年第4次腎臟病防治委員會討論修訂
  • 104年11月14日第十一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台灣腎臟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腎臟照護衛教服務品質,鼓勵醫事人員在職進修,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活動,包括由本會或其他醫療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腎臟照護衛教相關課程、刊載之論文或發表之報告等。
  • 第三條 凡參加本會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者,均可依規定取得本會之繼續教育積分。
  • 第四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腎臟病防治委員會為之。主辦單位需於舉辦活動前一個月向本會提出認定之申請,經函覆同意並予以登記者,得授予教育積分。
  •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標準如下:
    • (一)學術活動:
      • 本會或台灣腎臟護理學會或台灣營養學會舉辦之慢性腎臟病整體照護教育課程,1小時認定2小時學分。 (104年修改)
      • 經本會認可舉辦之慢性腎臟病繼續教育活動,1小時認定1小時學分。 (104年修改)
      • 參加國際性慢性腎臟病照護學術活動,每次認定20小時學分。
      • 擔任慢性腎臟病繼續教育活動授課者,每授課1小時得認定為3小時學分。
      • 參加腎臟醫學會年會,每次認定15小時學分。 (104年新增)
    • (二)論文發表:
      • 六年內之著作,發表於學會雜誌或醫學教育雜誌,其內容與腎臟照護衛教有關之原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10小時學分,第二作者6小時學分,其他作者2小時學分。
      • 六年內之著作,發表於學會雜誌或醫學教育雜誌,其內容與腎臟照護衛教有關之病例報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5小時學分,其他作者1小時學分。
      • 參加本會或台灣腎臟護理學會年會或國外舉辦之有關腎臟照護衛教之國際會議,在會議中提報論文者,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5學分,第二作者2學分,其他作者1學分。
  • 第六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須由主辦單位於開辦活動前上網登錄申請。申請時需附演講或課程內容摘要(每個主題字數不得少於300字)、課程表及授課者簡歷。
  • 第七條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登記冊,登記各參加人員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兩週內,檢送副本(或影印本)壹式壹份及電子檔案交學會存證。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紀錄至少六年。學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以利查覈。
  • 第八條 若遇本辦法未曾規範之情事,得由腎臟病防治委員會召開會議加以議定。
  •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腎臟醫學會『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核定辦法
  • 98年8月21日第九屆98年第3次腎臟病防治委員會
  • 98年11月28日第九屆98年第4次腎臟病防治委員會討論修訂
  • 一、台灣腎臟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核發『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特訂定本辦法。
  • 二、凡具下列四項條件者,可向本會申請『腎臟照護衛教師』資格核定:
    • (一)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或執照。
    • (二)完成本會與台灣腎臟護理學會及台灣營養學會共同舉辦之腎臟病整體照護訓練班課程且筆試合格。
    • (三)具腎臟照護衛教臨床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且目前正從事腎臟照護工作者。
    • (四)參加本會及台灣腎臟護理學會認可之慢性腎臟病照護教育活動,取得40小時時數或領有腎臟照護學系畢業證書。(領有腎臟照護學系畢業證書者不需40小時繼續教育證明)
  • 三、擬申請本會『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依本辦法審核通過後,核發『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
  • 四、本會『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需累積慢性腎臟病繼續教育積分100小時學分,使得申請展延換證。慢性腎臟病教育積分認定辦法另訂之。
  • 五、腎臟照護衛教師於證書到期無法累積足夠教育積分,應於證書到期3個月前提出證明,向本會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程最多以3年為限。3年內仍未符合展延換證者,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自動失效,若要再取得腎臟照護衛教師資格者須以新申請者重新申請。
  • 六、獲得本會核發『腎臟照護衛教師』證書者,若行為不軌,足以損害本會聲譽時,得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取消其資格。
  • 七、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