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才專區刊登辦法

一、服務對象

本會提供透析醫療院所及本會醫師會員刊登求才之服務

二、求才內容

(1) 限透析醫療院所之負責醫師或本會醫師會員徵求各類醫事人員或行政人員等職缺。
(2) 每次限登錄一筆職缺資料,刊登期間90天到期自動下架,有需要續刊登者可再次重新登錄。
(3) 求才內容的工作說明為必填資料,依照就業服務法請填寫薪資範圍等內容,字數需至少達50個字以上。
(4) 求才內容需經學會審核完成後,將刊登於學會網站>學會消息>求才專區。
(5) 求才內容如有爭議或不符本辦法內容者,本會有刪改取捨權或拒絕刊登。

三、行政手續費

(1) 求才刊登內容每則職缺刊登酌收行政手續費2,000元,經學會審核及完成繳費後,刊登90天,續刊登者須再次繳納費用。
(2) 刊登同一個職缺項目90天內若修改內容請與學會聯繫,已徵得職缺可自行關閉,90天內同一職缺重新刊登需再經學會審核。
(3) 繳費方式:信用卡、超商條碼繳費

四、操作說明

(1) 透析醫療院所請登入學會網站>院所專區>職缺刊登,輸入您所需求才內容;
(2) 本會醫師會員刊登求才,請登入學會網站>會員專區>職缺刊登,輸入您所需求才內容,本會將進行審核。刊登此範圍以外之內容則不予審核。

五、免責聲明

「求才專區」係本會提供會員刊登求才之服務,本會僅對於刊登者內容作初步過濾,並不涉入雙方之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如遇有不實廣告,請Email至本會提出具名檢舉。

附件:《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1.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