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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條件之教學醫院(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下同)得申請評鑑為訓練血液透析護理人員之指定醫院:
(一)設有腎臟專科之門診及住院。
(二)設有血液透析室(至少有十五部血液透析機且每月透析400(含)人次以上、急救設備、水處理等設施)。
(三)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本會認定合格之專任腎臟專科醫師。
(四)該院血液透析護理人力之20%(無條件捨去)具本會與台灣護理學會或台灣腎臟護理學會共同認定合格之血液透析護理指導人員。
(五)設有腎臟科檢驗(或實驗診斷科)設備。
擔任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導人員須具也下列之資格:
(一)持有本會與台灣腎臟護理學會合辦之「血液透析訓練班」及格證明者。
(二)在醫學院或教學醫院擔任三年以上之血液透析臨床教學工作,且對血液透析具有豐富經驗之護理人員。
(三)具有台灣腎臟醫學會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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