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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析護理人員資格核定規則
凡申請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者,須具有下列資格:
(一)領有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二)接受本會與台灣護理學會共同舉辦之「血液透析訓練班」受訓,且筆試合格者。
(三)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之一者:
(A類)六年內在本會認定之「血液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接受三個月(含)以上訓練。
(B類)六年內在專任腎臟專科醫師主持之透析院所(至少需有十五部血液透析機且每月透析人次至少400人次以上)接受專職資深透析護理人員(曾在本會認定之血液透析訓練指定醫院接受三個月之訓練,並有三年之血液透析臨床工作經驗)之訓練,從事血液透析臨床工作六個月(含)以上。
凡申請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者,須具有下列資格:
(一)領有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二)接受本會與台灣護理學會共同舉辦之「腹膜透析訓練班」受訓,且筆試合格者。
(三)六年內在本會認定之「腹膜透析護理人員訓練指定醫院」接受二個月(含)以上訓練。
(四)從事血液及腹膜透析臨床工作各六個月(含)以上。
  透析護理人員證書到期換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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