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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腎臟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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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腎臟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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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要點適用於 :
(1)申請腎臟專科醫師證書換證。
(2)申請腎臟專科醫師甄試。
(3)其它有關教育積分之認定。
二﹑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標準如下 :
甲項:參加腎臟學學術討論會 :
(1)參加腎臟學國際性醫學會,每次積分45單位。(視同本會所舉辦)
(2)參加本國或其他國腎臟學會年會,每次積分30單位。(視同本會所舉辦)
(3)參加本會舉辦之腎臟學學術討論會,每次積分10單位。
(4)參加本會舉辦之腎臟學聯合病例討論會,每次積分5單位。
(5)參加其他醫學會年會,每次積分10單位。
(6)參加國際性有關腎臟學或國外舉辦非國際性腎臟學學術討論會,最多不得超過20單位,由甄審委員會決定。
(7)參加向本會申請本國其它醫學會舉辦之有關腎臟醫學學術討論會,每次積分5單位。
乙項:在上項討論會中提出論文或病例報告者另外加分 :
(1)在腎臟醫學國際性醫學會發表有關腎臟醫學論文,每篇為第一著者積分30單位,第二著者15單位,第三~六著者5單位。
(2)在國外醫學會學術討論會發表有關腎臟醫學論文,每篇為第一著者積分20單位,第二著者10單位,第三~六著者5單位。
(3)在國內醫學會學術討論會發表有關腎臟醫學論文,每篇為第一著者積分10單位,第二著者5單位,第三~六著者2單位。
(4)在本會舉辦之腎臟醫學學術討論會上發表病例報告,每篇第一著者積分5單位。
(5)於上項討論會中發表論文,非在教學醫院任職者,第一著者另外加予積分50%。
(6)上項論文計劃主持人視同第一著者。
丙項:發表有關腎臟醫學著作 :
(1)六年內發表有關腎臟醫學論文原著每篇論文
(I)第一著者積分30單位,(II)第二著者15單位,(III)第三~六著者5單位。
(2)六年內發表有關腎臟醫學之病例報告,每篇
(I)第一著者積分10單位,(II)第二著者5單位,(III)第三~六著者2單位。
(3)六年內於腎臟與透析雜誌發表論文,第一著者每篇
(I)專題報導積分10單位,(II)教育講座或專輯積分5單位,(III)病例報告積分5單位。
(4)六年內發表有關腎臟醫學之專門著作者,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查內容之後給予適當之積分。
丁項:參加腎臟醫學進修 :
(1)長期進修(半年以上含半年) : 前往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腎臟科長期進修,每半年積分60單位。
(2)短期進修(半年以下) : 前往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腎臟科短期進修,每月積分10單位。
(3)本會舉辦之訓練班或本會認定之國外教學醫院舉辦之訓練班: 每小時積分2單位,最多不得超過30單位。
(4)參加本學會認定之其它單位所舉辦有關腎臟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1單位,最多不得超過10單位。
戊項:通訊積分 :
(1)申請人就每期『醫學繼續教育雜誌』腎臟學部份測驗題作答,正確率未及80%者不予認可;作答正確率超過80%者予以認可,經認可學分之答案卷,授與10單位學分。(視同本會所舉辦)
(2)通訊繼續教育積分每期統計一次,由學會按實得學分發給通訊積分證明。
三﹑上款教育積分本會將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前一年六月以後之積分列印寄交各會員參考核對。若有需要增改登錄積分者,請於收到電腦積分報表後一個月內,將欲增改登錄之積分證明文件送交本會核定。
四﹑上款積分中分(A)(B)兩類;由其它醫學會或教學醫院所舉辦之學術討論會或繼續教育列為(B)類(即積分認定標準中甲項之第5至7款及丁項之第4款);其它非屬(B)
類之學術討論會或繼續教育列為(A)類(即甲項之第1至4款﹑乙項﹑丙項﹑丁項之第1至3款及戊項等)。
五﹑本換證要點標準自79年10月起實施,本標準實施前舊有積分按新標準換算後一併認可。
六﹑本要點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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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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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參加腎臟專科醫師甄試推薦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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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he Kidney: Brenner and Rector’s, 10 Edition 2016。
2、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Dialysis: William L. Henrich ed.4th eds., 2009。
3、除上述書籍外,可由其他腎臟醫學期刊之綜論性文章出題:Kidney International、American Journal of Kidney Disease、JASN、CJASN、Pediatric Nephrology及台腎雜誌之 Review。以一年內(即2017/7/1~2018/6/30)已發表之論文。
4、小兒科參考教科書:Pediatric Nephrology:Ellis D. Avner, William E. Harmon, Patrick Niaudet, 7th eds.,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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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參加腎臟專科醫師甄試推薦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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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he Kidney:Brenner and Rector’s, 10 Edition 2016。
2、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Dialysis: William L. Henrich ed.4th eds., 2009。
3、除上述書籍外,可由其他腎臟醫學期刊之綜論性文章出題:Kidney International、American Journal of Kidney Disease、JASN、CJASN、Pediatric Nephrology及台腎雜誌之 Review。 以一年內(即 2018/7/1~2019/6/30)已發表之論文。
4、小兒科參考教科書:Pediatric Nephrology:Ellis D. Avner, William E. Harmon, Patrick Niaudet, 7th eds.,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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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臟專科醫師甄審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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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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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台灣腎臟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規定,為受託辦理腎臟專科醫師之甄審,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本規則規定,經本會甄審合格之腎臟專科醫師,每六年應向本會申請再審查,重新審查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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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請甄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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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凡申請腎臟專科醫師甄審者須為本會會員及具下列條件:
一﹑持有國內外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證書者。
二﹑持有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三﹑為內、兒科專科醫師。
四﹑在本學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腎臟專科訓練滿二年,並持有腎臟繼續教育積分150單位者,其中(A)類繼續教育積分須至少125單位。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須在四年內完成,分段接受訓練者,每段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五﹑必須有以第一作者於中腎醫誌、具SCI雜誌(與腎臟學有關之論文)、或腎臟與透析發表論文;或在本學會或國際性腎臟醫學會舉辦之學術討論會發表論文、病例報告至少一篇(含)以上。
六、已具有國際性腎臟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得免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
第四條:未通過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及格者,再參加甄審時,應檢附最近兩年內腎臟繼續教育積分150單位,其中(A)類繼續教育積分須至少125單位。
第五條:在腎臟專科醫師訓練完成後五年內未取得腎臟專科醫師資格時,需重新在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腎臟專科訓練六個月,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再參加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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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請甄審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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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申請人請填寫本會供應之申請書兩份,及提出本章程第三條所列之各項證件。
第七條:腎臟專科醫師之甄審每年定期舉行一次。
第八條:各項考試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以書面通知結果。
第九條:本會於每次甄審後,造具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表報請衛生署核備。
第十條:腎臟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欲申請證書換發者,須提出下列文件:
一﹑換證申請書。
二﹑繼續教育積分證明:繼續教育積分證明須滿300單位,其中(A)類繼續教育積分須至少180單位。
三﹑專科醫師證書。
第十一條:腎臟專科醫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積分未達換證標準者,得於其腎臟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展延,經本會核准者,得於其腎臟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撤銷其腎臟專科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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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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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或十二人。主任委員須具部定副教授(含)以上資格,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理事長聘任之,任期為三年,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主任委員得聘任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甄審事務。
第十四條: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
一、審核應試者之學資歷。
二、命題、監考及評分。
三、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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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腎臟專科醫師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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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腎臟專科醫師應接受繼續教育,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換證,由本會初審通過後,造具名冊連同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報請衛生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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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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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具有腎臟專科醫師資格者行為不軌,足以損害本會聲譽時,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得以取消其資格。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事宜,經本會理監事通過,並呈衛生署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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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7年8月15日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79年9月3日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80年3月21日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81年6月8日第三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81年12月9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82年3月31日八十二年度第一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82年10月8日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84年6月28日八十四年度第二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84年8月9日第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85年1月20日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87年11月6日第五屆第十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88年4月7日八十八年度第一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88年7月10日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91年8月6日九十一年度第二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91年8月24日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民國93年8月3日九十三年度第三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93年10月2日第七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民國96年11月11日第八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議修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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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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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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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台灣腎臟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專科醫師之訓練,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本會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計劃綱要」,「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格規定」及「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評鑑要點」而訂定本規則。
第三條:依本規則規定,在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訓練之醫師得發給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證明,用以向本會申請腎臟專科醫師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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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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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依本會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格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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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定醫院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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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具有下列條件之教學醫院得申請評鑑為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之指定醫院 :
(一)設有腎臟科、泌尿科、小兒科、放射線科、檢驗科及病理科。
(二)至少有
(1)三名(含)以上本會認定合格之專任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或(2)有二名(含)以上本會認定合格之專任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且其中有一名(含)
以上具部定講師以上資格。並且在最近二年內該科指導醫師在本會認定之醫學雜誌上發表腎臟有關原著論文至少二篇,其中至少一篇在台腎醫誌發表。
(三)設有腎臟科專科門診。
(四)設有腎臟科住院病房。
(五)設有腎臟科檢查(包括生化、病理及影像學等)及研究設備,每年至少從事
(1)腎臟切片檢查25例及(2)腎臟超音波檢查300例。
(六)設有本會評鑑合格指定為訓練血液透析護士或技術員之血液透析單位,每月透析 400(含)人次以上。
(七)設有本會評鑑合格指定為訓練腹膜透析護士之腹膜透析單位,至少現有10(含)例病人以上。第六條:經本會評鑑合格醫院,報請行政院衛生署審核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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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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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依本會「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評鑑要點」辦理,其細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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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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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之評鑑和監督等由評鑑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
(一)評鑑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資格。
(二)評鑑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之內容及監督其執行。
(三)其他訓練專科醫師之評鑑有關事項。第九條:本委員會設評鑑委員七人,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十條: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本評鑑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評鑑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委員中提名,由理事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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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申請接受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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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凡本會醫師會員得向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申請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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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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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經本會認定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可接受申請受訓,其受訓人數以每名專任訓練指導醫師每年可接受三分之一名受訓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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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腎臟專科醫師訓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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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期間至少需二年,包括至少六個月之透析訓練,且需接受本會所辦之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訓練班之訓練及筆試合格。
第十四條:訓練內容及考核依本會「腎臟專科醫師訓練計劃綱要」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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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評 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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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會每年一次接受新設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申請及評鑑,申請時間為12月1 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本會於每年六月全面評鑑已通過評鑑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評鑑不合規定者,責令其半年內改善,並不得再受理接受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之申請,半年後尚未能改善者,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撤銷其訓練醫院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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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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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規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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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7年8月15日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81年3月16日第三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81年12月9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82年10月8日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82年11月17日八十二年度第七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議修改
民國83年2月5日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84年2月8日八十四年度第一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議修改
民國84年4月28日第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86年10月8日八十六年度第三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議修改
民國86年10月18日第五屆第六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89年4月7日八十九年度第一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90年6月22日第六屆第九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90年10月9日八十九年度第三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91年8月6日九十一年度第二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91年8月24日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94年8月9日九十四年度第三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94年8月27日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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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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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臟專科醫師訓練指導醫師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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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擔任訓練腎臟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需具下列之資歷:
1.本學會認可之腎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腎臟專科醫師。
2.取得腎臟專科醫師後,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擔任3年以上(含3年)腎臟臨床教學醫院工作,且5年內需以第一作者發表與腎臟學相關之原著論文一篇(含)以上。
二﹑擔任訓練腎臟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須先向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提出其資歷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承認其資格後,始能擔任指導課程。
三﹑指導醫師須負責下列各款工作:
1.為接受腎臟專科醫師訓練之醫師,擬定訓練課程或計劃。
2.直接指導接受訓練醫師之各項臨床工作。
3.向甄審委員會申報訓練醫師之訓練進度及成績。
四、當指導醫師因故喪失其醫師資格,或喪失腎臟專科醫師資格,或當審查委員會認為其擔任訓練工作,未盡其指導責任時,得取消其指導醫師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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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6年5月26日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82年10月8日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82年10月28日八十二年度第六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議修改
民國86年7月16日八十六年度第二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議修改
民國86年10月18日第五屆第六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94年8月9日九十四年度第三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94年8月27日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95年7月4日九十五年度第二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95年11月26日第八屆第九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民國96年6月9日九十六年度第二次腎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改
民國96年6月9日第八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修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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